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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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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7-1 15:29:53 來源:山西高新認定 瀏覽次數:1515 |
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管委會
關于印發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晉綜示發[2017]256號
示范區各部門、園區、派駐機構、有關單位:
《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示范區2017年第31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管理委員會
2017年12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以下簡稱綜改示范區)科技項目管理,提高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效率,保證科技計劃項目的公開、公正和科學,依據國家、省、市科技項目管理相關政策和規定,結合綜改示范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項目是指由綜改示范區引進的對產業升級、產業轉型具有帶動示范作用,在綜改示范區內實施安排的重大科技攻關、重點新產品研發、高新技術產業化、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平臺建設等項目,由示范區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機構承擔,并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科技服務活動。
第三條 科技項目管理實行依法管理、規范權限、明確職責、管理公開、精簡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于上級財政和綜改示范區財政資助的各類科技項目的立項、實施、管理及項目驗收等項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創新發展部是綜改示范區科技項目的計劃組織與管理單位,會同財政管理運營部負責科技項目的實施情況,項目資金的落實及監督工作。
第六條 創新發展部在項目管理中的基本職責是:
(一)審聘第三方科技評估機構;
(二)審查項目年度執行報告、項目完成后的總結報告和項目經費的預、決算;
(三)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項目的中期檢查;
(四)組織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中需要協調、處理的問題。
第七條 財政管理運行部在項目管理中的基本職責:
(一)分階段匹配項目約定支付的科技項目資金;
(二)協同創新發展部對科技項目資金使用進行規范指
導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科技項目的實施執行單位,基本職責有:
(一)嚴格執行計劃任務書,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二)定期向項目管理單位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接受并配合項目管理單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進行中期檢查或評估驗收,提供真實、完善的相關數據和資料;
(三)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四)項目完成后及時提交驗收資料。
第九條 項目實施時限一般不超過3年,可逐年滾動立項。
第三章 立項管理
第十條 科技項目申報實行屬地管理,按照項目單位申報、示范區政務大廳窗口受理、分管業務部門組織項目評審、評審結果公示、合法性審查、示范區立項、簽訂計劃任務書等程序執行。
第十一條 綜改示范區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工商、國地兩稅均在綜改示范區范圍內注冊登記;
(二)項目負責人在相關研究領域和專業應具有一定的學術地位和技術優勢;
(三)具有為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條件、技術裝備、組織管理、資金籌措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沒有因違規而處罰或處罰期已滿。
第十二條 申請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市、示范區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整體產業規劃和環保要求。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西綜合改革示范區科技項目申報書》;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申請者按照綜改示范區要求的內容框架編寫);
(三)項目申請有關的證明材料(包括營業執照、知識產權、成果證明、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等)。
第十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和框架一般應包括:
(一)立項的背景和意義;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包括知識產權狀況);
(三)項目承擔單位的技術優勢和條件;
(四)應用或產業化前景;
(五)項目目標、研究內容、關鍵技術和預期成果;
(六)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和組織方式;
(七)年度計劃和目標;
(八)項目負責人的技術水平和組織管理能力介紹;
(九)自籌資金來源和申請資金的預算明細。
第十五條 創新發展部委托第三方科技評估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審(包括經費預算評審)。評審依據主要為、項目申報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附件材料(必要時應當組織進行實地考察),主要內容包括:
(一)技術創新點及主要解決的關鍵問題,項目完成后預期達到的國內外技術水平;
(二)項目實施的技術方案和工藝路線是否合理;
(三)產業化前景,市場潛力和風險(平臺項目重點考察平臺的技術水平、共享服務能力、運營模式和風險);
(四)項目承擔單位的經營管理狀況及項目實施的條件。
第十六條 項目立項評審采用分值制,分數達到65分以上的 項目建議立項,分數低于65分的不予立項。創新發展部根據第三方科技評估機構的評審意見,擬定科技項目立項計劃,經公示及相關部門會審后提交綜改示范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審定、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 綜改示范區立項的科技項目,由創新發展部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計劃任務書,約定項目目標責任和項目驗收指標。
第十八條 計劃任務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編號、項目名稱、計劃任務下達部門;
(二)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三)項目研究主要內容與要解決的關鍵技術或產業化目標;
(四)項目分階段具體實施目標;
(五)項目規模、指標和驗收內容;
(六)項目主要研究人員;
(七)經費預算和用途。
第四章 驗收與結題
第十九條 創新發展部委托第三方科技評估機構負責綜改示范區科技項目的驗收(評估)工作。項目驗收主要依據項目計劃任務書簽訂的相關指標和要求,考核項目實施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到期后的二個月內,向創新發展部提交書面項目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分會議驗收、現場驗收、書面審核驗收三種方式。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的基本程序:
(一)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全部任務后,填寫《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科技項目驗收申請表》,附有關驗收資料,提交創新發展部審批;
(二)經審核批準后交第三方科技評估機構評估驗收;
(三)第三方科技評估機構從專家庫中篩選5-7名相關經濟與技術專家組成評估驗收組;
(四)第三方科技評估機構編制評估驗收證書,提交創新發展部審批。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驗收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項目計劃任務書;
(三) 項目實施總結報告(工作總結報告、技術總結報告);
(四)相關佐證材料(項目所獲成果、專利、新產品、檢測報告及用戶使用報告等);
(五)項目經費決算表及支出明細表、會計憑證復印件(納入審計范圍的科技項目還應當提供科技項目經費審計報告);
(六)被驗收單位應對所有提供驗收的報告、資料和相關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計劃任務書確定的各項任務指標的完成情況;
(二)財政科技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規范性;項目單位自籌經費的到位情況;
(三)項目獲得的自主知識產權以及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四)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情況;
(五)重大項目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還要提交項目實施中的中試線、試驗基地、實驗室、生產線運行的相關報表數據和圖片數據,提供新增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清單,以及第三方科技評估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重大項目的驗收一般采取現場驗收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
第二十六條 按期完成計劃任務書所確定的各項任務和指標,財政科技經費使用合理,提供的驗收文件和資料齊全、數據真實,為通過驗收。
第二十七條 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通過驗收:
(一)未按任務書或合同要求完成預定的目標、任務;
(二)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三)擅自修改任務書或合同中的考核目標、內容;
(四)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但未能解決和做出說明,或研究過程及知識產權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
第二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結題處理: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實現的技術,致使項目不能繼續或不能完成項目研究開發任務和目標的;
(二)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取得知識產權并公開,致使本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三)導致項目不能繼續實施的其它原因;
(四)申請結題處理的項目,應當由項目承擔單位書面提出申請,同時提交第二十三條第2、3、4、5款規定的相關材料,經第三方科技評估機構組織專家組實地查看了解后,做出結題意見,報綜改示范區管委會審定。結余的財政經費予以收回。
第二十九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綜改示范區向項目承擔單位發放《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科技項目驗收證書》。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接到通知半年內,經整改完善有關項目計劃及文件資料后,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再次未通過驗收,則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結題處理,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報綜改示范區科技計劃項目。
第三十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由于受市場及技術等原因的影響,確實不能達到計劃任務書原定指標的,須向創新發展部提出書面調整申請,經創新發展部批準同意后,按批準調整后所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完成時間進行驗收。
項目驗收工作一般應在計劃任務按期完成后的一年內進行,項目執行期結束不能進行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前一個月,向創新發展部提出延遲驗收申請并說明原因,經創新發展部批準同意后,延期驗收,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
第三十一條 財政科技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以及項目實施中購置的大型儀器設備,涉及保密、成果登記、技術轉讓、申報獎勵、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五章 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應當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監察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與監督,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每季度向項目管理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如遇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變更、關鍵技術方案變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必須及時報告。變更事項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經創新發展部批準后,方可調整和變更。
第三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研和財務管理相結合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項目資金管理;創新發展部、財政運營部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或科技財務專家組成項目中期檢查組,對項目進度、自籌資金到位情況、財政科技資金使用情況、預期成果、存在問題等進行中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情節嚴重者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并終止項目立項。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保證提供的申報材料和各類信息真實有效。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項目申報單位,一經發現,取消其項目申報資格,并將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記入不良信譽檔案。項目單位不得再申報綜改示范區科技項目,也不推薦申報國家級、省、市級科技項目。
第三十六條 對提供的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配套經費不落實、不按規定管理使用項目資金的,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項目單位不得再行申報、承擔綜改示范區科技項目,也不推薦申報國家級、省、市級科技項目。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計劃任務書實施項目者,創新發展部將終止或撤消其項目立項,財政運營部收回相應項目經費,并在三年內不再受理該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申報的項目。
第三十八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進行項目驗收的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其后五年內綜改示范區科技項目將不予立項,同時不推薦申報國家級、省、市級科技項目。
第三十九條 綜改示范區將建立科技項目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科技項目信息化和規范化管理,驗收信息作為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的依據。
第四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驗收項目進行的后續跟蹤調查,及時上報各類數據和報表。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綜改示范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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