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內容: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研發費加計扣除適用文件匯總
1、2015年11月2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
2、2015年12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3、2016年12月21日——(稅總函〔2016〕68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
4、2017年1月23日——(稅總所便函[2017]5號)《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關于2016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
5、2017年5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6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問題的公告》;
2017年5月11日——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6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問題的公告》文件的解讀。
6、2017年5月2日——(財稅〔2017〕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
7、2017年5月3日——《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 )。
8、2017年5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7年05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9、2017年7月21日——(國科發政[2017]211號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
10、2017年9月18日——(稅總發〔2017〕106號)《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強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
11、2017年11月8日——(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12、2018年6月25日——(財稅[2018]6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13、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三、目前研發費存在現狀
1、研發活動難以認定。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管理全部由稅務部門實施。但稅務機構因缺乏研發領域的專家,難以準確認定企業的研發活動。例如企業是否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是否對本地區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
2、研發費用難以準確歸集。
準確核算和歸集研發費用,是企業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前提條件。在實際執行中,對于一些尚未設立專門研發機構或者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業務的企業,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要求,對能夠分開核算,屬于研發性質的費用支出也可以加計扣除。但劃分是否合理、準確,征納雙方都難以確定。
3、委托研發費用真實性難以核實。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受托方應提供該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但受托方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難以保證。稅務部門如果不進行延伸檢查,就無法辨別真實性。特別是當受托方為異地注冊的企業,稅務部門要受行政管轄權的限制。
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研發活動認定難度較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比較復雜以外,還有納稅人的自律意識比較談薄,更重要的是有些企業掌握政策的尺度有偏差,往往采取“形式重于實質”的辦法,導致企業研發費核算存在嚴重不規范的問題,給企業帶來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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