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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晉科發〔2022〕31號

    發布時間:2023-4-17 21:29:44   來源:山西高企認定    瀏覽次數:1304

    山西省科學技術廳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晉科發〔2022〕31號

    各市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管委會、長治高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辦法(試行).doc



    山西省科學技術廳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22年3月2日

    附件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高企”)認定管理工作,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實施辦法適用于居民企業申請高企認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三條  山西省科技廳、山西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組成山西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山西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高企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為:

    (一)接受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國家高企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高企認定辦”)的指導,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高企高質量發展決策部署;

    (二)審議高企高質量發展相關政策措施,指導地市制定落實高企高質量發展政策;

    (三)審定我省高企資格認定結果等重大事項;

    (四)研究、協調和解決高企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五)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工作會議,審定高企認定管理年度工作安排和年度工作報告,商議改進高企認定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高企領導小組下設“山西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認定辦”),負責處理高企認定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相關業務機構及人員組成,按照省高企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履行高企認定管理機構職責,主要職責為:

    (一)具體落實優化高企評審、促進高企高質量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負責起草高企認定管理工作相關制度、規程;

    (二)組織實施全省高企認定工作的政策宣傳、培訓等工作;

    (三)研究提出高企認定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報告等;

    (四)受理高企認定、復核、名稱變更、異地搬遷及有關舉報等事項,組織專家評審,辦理高企備案、撤銷資格、印發高企證書;

    (五)組織實施高企的監督檢查,落實國家及省高企領導小組及相關部門提出的工作意見;

    (六)建立高企認定專家庫,負責高企認定專家管理,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組織專家集中培訓,加強對專家認定評審的過程監督和專家誠信管理;

    (七)加強高企認定中介機構管理,強化行業自律;

    (八)完成國家高企認定辦、省高企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省認定辦各成員單位應指定相關業務機構及工作人員,共同參與高企認定管理工作,明確分工,協同配合。具體為:

    省科技廳牽頭組織促進高企高質量發展政策研究制定,開展高企政策宣貫;組織企業認定申報,指導各市科技局、山西綜改區管委會、長治高新區管委會開展高企認定材料審核;擬定高企認定評審工作方案、認定工作規程,開展高企認定、更名、異地搬遷、復核等相關工作;建立高企認定專家庫,負責高企認定專家管理;評審檢查過程中發現疑似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及時向財稅部門通報;指導各地市推進高企高質量發展工作;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等相關規定,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完成材料受理、數據統計、政策宣講、跟蹤服務等事務性工作。

    省財政廳參與高企政策的宣傳;配合做好認定管理相關工作,履行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職責,促進行業自律,對出具虛假年度審計報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和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依法予以查處。

    省稅務局參與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宣傳;落實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按期向省認定辦提交申請認定企業的相關納稅申報數據;對稅務師事務所從事涉稅專業服務進行監管。

      各市科技局、山西綜改區管委會、長治高新區管委會協助省認定辦開展省高企業認定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落實國家及省高企高質量發展相關支持政策,研究提出本地高企發展政策措施;

    (二)開展高企政策宣傳、高企培育及創新服務等工作;

    (三)組織本地企業申報高企,負責高企申報材料受理、審核及推薦工作,主要審查申報材料與原始資料是否一致,按要求對企業進行現場核查;

    (四)負責對轄區內有效期內的高企進行日常管理和服務。指導轄區內有效期內的高企填報高企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火炬統計企業年報等事項提出初審意見;與同級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加強聯動,及時了解企業是否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五)協助開展高企專項檢查和對轄區內高企或中介機構的被投訴舉報事項進行核查,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認定辦;

    (六)完成省認定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評審認定條件

    評審認定條件按照《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和《工作指引》認定條件相關規定執行。

      評審認定工作計劃

    高企認定的申報、評審及報備工作,根據年度工作安排和企業申報的數量分批次組織實施。

      評審認定工作流程

    按照《認定辦法》第十二條和《工作指引》認定程序相關規定要求規范操作流程如下:

    (一)發布通知

    省認定辦發布當年高企認定申報通知。

    (二)自我評價

    企業對照《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進行自我評價。

    (三)注冊登記

    企業在科技部政務服務平臺注冊法人登錄賬號并實名認證,進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模塊,進行填報。

    (四)提交材料

    企業按照當年發布的高企認定通知規定,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上傳相關附件材料。

    (五)申報材料審核

    申報企業經所在各市科技局、山西綜改區管委會、長治高新區管委會初審、推薦后,省高企認定辦組織開展申報材料完整性審核工作。

    (六)專家評審

    根據企業主營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所屬技術領域進行分組,在省高企認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名以上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登錄高企認定專家評審系統,根據企業在申報系統填報的信息、提交的相關佐證材料、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納稅申報數據開展評審,并由專家組提出評審意見。

    (七)綜合審查

    省認定辦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以及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應急管理廳等作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等處理意見,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綜合審查(可視情況對申報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提出綜合審查意見。

    (八)認定報備

    省科技廳根據綜合審查意見,提出擬通過認定高企名單,牽頭組織召開省高企認定辦聯席會議,研究討論評審結果,報請省高企領導小組審定。經省高企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報國家認定辦備案。報送國家認定辦時間不得晚于當年11月底。

    (九)公示公告

    經國家高企認定辦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公示10個工作日后無異議,予以備案且核發證書編號的企業,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發文公告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公章);對公示有異議的,須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省認定辦提出,由省認定辦核實處理。

    第四章  檢查與復核

    第十條  認定機構按照《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可組織專家對各地市高企認定管理工作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和抽查,其中抽查比例不低于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的2%,對發現問題的企業提出整改意見或者復核高企資格。

    第十  被公示企業或已認定的高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認定機構進行復核:

    (一)國家高企認定辦抽查發現問題的;

    (二)省認定辦檢查抽查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三)相關部門提請認定機構進行復核的;

    (四)被舉報投訴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五)已認定的高企年度發展情況報表或火炬統計企業年報數據當年未填的;

    (六)已認定的高企年度發展情況報表或火炬統計企業年報以及納稅申報數據與《認定辦法》第十一條不符的。

    復核后,被公示企業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備案;已認定的高企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企資格。

    第十  復核流程包括受理復核申請、商議啟動復核、組織資格復核、綜合審定意見、復核結果辦理。

    (一)受理復核申請。被公示企業或已認定的高企存在“第十一條”情形之一的,依據業務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統一收集后轉交省認定辦處理。

    (二)商議啟動復核。省認定辦收到復核申請、投訴舉報后,商議是否啟動復核工作,審定需進行復核單位及核查要點。

    (三)組織資格復核。對涉及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環境嚴重違法、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執法部門認定事實清楚的,由省認定辦直接取消高企資格。需要組織專家復核的,由省認定辦組織或委托各市科技局、山西綜改區管委會、長治高新區管委會相關部門,采用會議復核或現場核查的方式組織專家復核。復核前通知企業按照《高新技術企業復核材料清單》(見附件1)準備相關材料。專家根據核查要點,通過查看企業提交的說明材料,針對企業的高企資格條件存在疑議的方面進行復核,并形成《山西省高新技術企業復核專家組綜合意見表》(見附件2)。

    (四)綜合審定意見。省認定辦對專家組復核意見的認定事實、政策依據進行案頭形式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請省高企領導小組審定。對政策規定不明確、尺度把握不清等特殊情形,由省認定辦請示國家認定辦具體指導、裁決。

    (五)復核結果辦理。復核結果通過各市科技局、山西綜改區管委會、長治高新區管委會反饋企業,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由省認定辦正式發文取消其高企資格。報國家高企認定辦,并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稅務機關按規定追繳其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  經復核,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企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四)認定復核結論為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

    對被取消高企資格的企業,當年不得再次申請高企認定,追繳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對涉及違法的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第五章  專家管理

    第十  高企評審專家是指接受省認定辦委托,參與我省高企認定、復核、更名、重大變更、異地搬遷等評審工作,并為我省高企管理工作提供咨詢、決策參考的專業咨詢人員。

    第十  省科技廳依托高企認定管理系統專家庫按技術領域建立高企評審專家庫,專家經本人申請、所屬單位推薦、審核確認后入庫。

    第十  評審專家職責:

    (一)依照國家《認定辦法》、《工作指引》,逐項審查企業申報材料,并進行獨立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二)遵守評審工作紀律,簽署《高新技術企業評審專家承諾函》(見附件3),對企業申請的相關文件資料保密;

    (三)認真履行評審職責,規范評審行為,自覺接受評審過程監督和專家誠信管理,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  建立評審專家庫動態更新機制。依照專家評審的質量、對專家評審過程監控的情況,對專家庫進行調整,移除不勝任、不嚴謹、不合格的專家,征集補充一批新專家。

    十八  省認定辦定期召開專家培訓會,學習《認定辦法》《工作指引》等有關政策,了解評審要求,熟悉評審系統,提高評審質量。

    十九  對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況作出暫停評審資格、取消評審資格、移出高企專家庫、通報所在單位、納入專家誠信記錄、移交司法機關等處理:

    (一)接受聘請,但不能盡職盡責完成評審工作的;

    (二)違反《工作指引》規定的六條紀律規定的;

    (三)將高企認定評審任務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完成的;

    (四)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評審職責,提出與事實不符、違反政策的結論、意見的;

    (五)被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發現專家不盡責問題的;

    (六)其它涉嫌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章  中介機構監管

    第二十條  中介機構是指符合《工作指引》“中介機構的條件”要求,具有出具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

    第二十  省認定辦依照《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督促中介機構履行職責,遵守紀律;對疑似存在弄虛作假等問題的中介機構由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開展執業檢查。省認定辦建立中介機構及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市場禁入機制。

    第二十  對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或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中介機構,根據行業主管部門處罰決定,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得參與高企認定相關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  本實施辦法未盡事宜按《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執行。

    第二十  本實施辦法由省認定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  本實施辦法自2022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辦法》(晉科工發〔2008〕61號)同時廢止。


    附件1

    高新技術企業復核材料清單(模板)

    (根據企業資格復核要點,擬定針對性材料清單)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研究開發活動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如:立項報告、立項批文,研發投入證明材料、中期報告、階段性成果、結題報告與項目相關的檢測分析報告、項目驗收材料、試驗產品與樣品等證明材料)。

    3.企業被復核年度的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歸集核算資料(如: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專賬、輔助賬,若確有需要可進一步查閱相關核算科目的原始憑證等證明材料)。

    4.企業被復核年度的上年度企業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相關證明材料(如: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高新技術產品收入明細表,若確有需要可進一步查閱高新技術產品的銷售合同及發票等證明材料)。

    5.企業知識產權相關材料(如知識產權證書原件、反映技術水平的證明材料、知識產權與主營業務相關性說明等)、科研項目立項證明材料(如已驗收或結題項目需附驗收或結題報告)、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材料(如總體情況與轉化形式、應用成效的逐項說明)、研究開發組織管理相關材料(如總體情況與四項指標符合情況的具體說明)。

    6.企業員工花名冊、用工合同、上年度全年員工工資表、個稅名單截圖、科技人員花名冊。

    7.企業被復核年度的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賬簿,若確有需要可進一步查閱相關核算科目的原始憑證等證明材料)。


    附件2

    山西省高新技術企業復核專家組綜合意見表

    企業名稱:

        受省認定辦委托,專家組于XXX年XX月XX日以會議評審/現場考察的形式核查了XXXXXX公司XXX年與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相符情況。經XXXX,查看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企業研發及生產場地,核實企業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收入、研發費賬冊具體情況,對照高企認定評審指標及評分細則,經充分研究討論,形成意見如下:(專家根據復核問題填寫意見,可參考以下方面撰寫)

        1.企業申報條件。

        2.科技人員情況。

        3.研發投入情況。

        4.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情況。

        5.知識產權情況。

        6.技術創新組織管理水平。

        7.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8.創新能力評價。

        經復核,專家組一致認為XXXXXX企業符合/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

    專家組簽名:

    日期:


    附件3

    高新技術企業評審專家承諾函

                          :

    本人愿意接受山西省高企認定辦邀請,作為XXXX年山西省高新技術企業XX評審專家,為保證評審工作順利、有效地進行,特作出以下承諾!

    1.以科學的態度和方法,嚴格依照評審工作的有關規定、程序和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地對項目作出評價或者提出意見;

    2.若發現與評審項目存在利益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關系時,立即主動向評審工作的組織機構申明并回避;

    3.不利用特殊身份和影響力,或者與項目申報人及相關人員串通,為有利益關系者提供便利;

    4.不壓制不同學術觀點和其他評審專家意見;

    5.不為得出主觀期望的結論,投機取巧、斷章取義、片面作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評價;

    6.不擅自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項目申報者的商業秘密;

    7.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未經允許,不單獨與申報單位及相關人員接觸、不復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擴散評審資料,泄露保密信息;

    8.不索取或者接受申報人以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宴請或其他好處;

    9.在評審工作中,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匯報;評審工作結束時將所有評審資料、工作記錄及工作底稿等完整交回評審執行機構。

    本人若違背以上承諾,愿意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特此承諾。

     

    承諾人:   

     

     

    來源:山西省科技廳網站  閱讀原文 




    山西瑞立信財稅科技有限公司是以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及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等專業服務機構作為依托背景,擁有多名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等專業的財稅人員,擁有可靠而廣泛的社會資源,能保證客戶享受到安全、放心、可靠、完善的財稅服務。

    公司主要從事業務:

    ①財務咨詢、稅務籌劃;

    ②各類審計業務(年度審計、各類財政資金專項審計、資產清查清產核資審計、內部審計、注銷清算審計、離任審計、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等);

    ③各類稅務鑒證業務(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研發費加計扣除鑒證、資產損失鑒證、土地增值稅匯算清繳鑒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設備投資的抵免鑒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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