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企業局
關于印發《山西省中小企業局省級中小企業
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晉企發〔2018〕29號
各市中小企業局、大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為推動全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參照《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我們制定了《山西省中小企業局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中小企業局
2018年3月19日
山西省中小企業局
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措施,引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不斷提高集聚服務資源的能力、完善服務功能,促進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相關規定,參照《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省級示范平臺)是指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經山西省中小企業局認定,圍繞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以需求為導向,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等公共服務,管理規范、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
第三條 山西省中小企業局負責省級示范平臺的認定管理工作。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協助省中小企業局對轄區內示范平臺進行認定管理。
第四條 省級示范平臺的認定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認定的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條 省級示范平臺具有多種服務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務功能,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務功能。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質量、標準、人才、市場、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務。
(二)技術服務功能。提供工業設計、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技術開發、技術轉移、信息化應用、設備共享、知識產權、品牌建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創新資源共享、技術成果轉化、創新成果推廣等服務。
(三)創業服務功能。為創業者和創辦3年內的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項目策劃、政務代理、創業場地等服務。
(四)培訓服務功能。提供經營管理、市場營銷、風險防范、技術和創業等培訓服務。
(五)融資服務功能。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信用征集與評價等服務。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省級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兩年以上,資產總額不低于18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聯網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企業。
(二)服務業績突出。年服務中小企業100家以上,用戶滿意度80%以上;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步增長,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三)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3家以上。
(四)獲得市級示范平臺認定或省直有關部門的相關認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六)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主要負責人要誠信、守法,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
第七條 省級示范平臺應滿足以下至少一項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數量10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5次以上。
(二)技術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具有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技術洽談、產品檢測與質量品牌診斷、技術推廣、項目推介和知識產權等服務活動3次以上。
(三)創業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建有創業項目庫、《創業指南》、創業服務熱線等;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項目洽談、推介活動5次以上。
(四)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或在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具有線上和線下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年培訓1200人次以上。
(五)融資服務。年組織開展投融資對接、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活動6次以上,幫助中小企業融資總額5億元以上的服務機構;或向中小企業提供年新增擔保額18億元以上的融資擔保機構。
第八條 申報示范平臺應當在創新服務模式,集聚創新資源,推進線上線下服務結合,促進服務與需求精準對接,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發展潛力和轉型動力,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地區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
第十條 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推薦的省級示范平臺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山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表》(見附件1),并附被推薦省級示范平臺的申請材料,報山西省中小企業局。
第十一條 被推薦為省級示范平臺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申請報告(見附件2);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四)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房產證、租賃合同);
(五)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市級示范平臺認定或省直部門的相關認定的文件;
(七)國家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網站備案、許可證等證明(復印件);
(八)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和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省中小企業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山西省中小企業局門戶網站公示1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山西省中小企業局對評審合格的示范平臺授予“山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并及時在山西省中小企業局門戶網站和山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公布。
第十四條 省級示范平臺的評審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具體時間按照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要求進行。
第五章 認定管理
第十五條 省級示范平臺名單及時在山西省中小企業信息網和山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六條 省級示范平臺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為中小企業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市中小企業局,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省級示范平臺每次認定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在有效期內如有違法違規等行為,一經查實,予以撤銷省級示范平臺稱號。
第十八條 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內省級示范平臺的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省級示范平臺工作總結匯總報告和檢查情況報告報省中小企業局。山西省中小企業局將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不定期對省級示范平臺的服務情況進行測評,評測不合格的平臺將撤銷省級示范平臺稱號,結果在山西省中小企業局門戶網站公布。
第十九條 省級示范平臺認定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級示范平臺的認定工作,并對市級及以上示范平臺給予相應的扶持。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2年省中小企業局印發的《山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暫行辦法》(晉企發[2012]156號)同時廢止,已認定示范平臺的有效期按新辦法執行。
來源:山西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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