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
關于印發《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
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晉企發〔2022〕78號
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省綜改示范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加強山西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助推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之路,實現全方位高質量轉型發展,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研究制定了《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wps
山西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
2022年10月20日
附件
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培育一批在細分行業內技術實力強、產品質量好、市場份額高、品牌影響大、發展前景廣的中小企業,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2〕63 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山西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優質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梯度銜接組成。
第三條 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負責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負責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等工作,指導各市開展相關工作。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省綜改示范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市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優質中小企業的培育推薦申報等工作。
第四條 參評優質中小企業應在山西省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須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六條 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負責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推動出臺省級相關支持政策,負責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市縣兩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申報、審核推薦、培育服務等具體實施工作。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不得指定、委托中介機構開展以盈利為目的的申報服務。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關的評價、認定、授牌等活動。
第二章 評價、認定和推薦
第七條 評價、認定和推薦工作堅持政策引領、企業自愿、培育促進、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第八條 參評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符合本實施細則附件對應的評價(認定)標準條件。
第九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評價的方式,每季開展一次;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執行。
第十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
(一)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簡稱培育平臺)參與自評,并作出真實性聲明和合規經營承諾。
(二)各縣(市、區)主管部門組織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核查,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查詢企業合規經營情況,并將初審通過的向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
(三)各市主管部門組織對各縣(市、區)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送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備案。
(四)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對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備的企業定期進行公告。
第十一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
(一)由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提出申請,并作出真實性聲明和合規經營承諾。
(二)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核查,可根據工作實際就合規經營情況征求縣級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初審通過的向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
(三)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復審及核查,開展實地考察,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查詢企業合規經營情況,可根據工作實際就合規經營情況征求市級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審查通過的向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推薦。
(四)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組織專家評審,開展實地抽查,視情況征求省級有關部門意見,組織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組織授牌。
第十二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
(一)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提出申請,并作出真實性聲明和合規經營承諾。
(二)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核查,并將初審通過的向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
(三)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復審,開展實地核查,并將審查通過的向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推薦。
(四)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組織專家評審,開展實地抽查,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查詢企業合規經營情況,并將審核通過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業重新登錄培育平臺進行自評,經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含實地抽查),通過后由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進行公告,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到期后由縣、市兩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分別進行復核初審并推薦,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進行復核(含實地抽查),通過后有效期延長三年。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復核(含實地抽查),復核通過后,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臺更新企業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復核資格。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省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經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審核,繼續符合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標準的,其稱號及有效期不變;經核實不符合評價和認定標準的,取消公告或認定。經核實,對于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認定。對于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復核資格,或直接取消認定。
第十六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認定,且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七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登錄山西省中小企業一站式綜合服務平臺(網址:https://sxsmeoss.cn),注冊成為重點監測企業,按時完成問卷填寫、數據報送等工作;積極配合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開展調研走訪、座談交流、問卷調查等活動。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分別向市級主管部門、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九條 積極爭取和落實國家、省對專精特新企業的扶持政策。省級中小企業發展等專項資金對專精特新企業予以支持。鼓勵各地對專精特新企業給予資金支持。
第二十條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優質中小企業量身定制專屬信貸產品;引導專精特新企業在股權交易中心先行培育規范、提質增效;積極推動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在滬、深交易所主板、科創板、創業板和北交所實現上市。
第二十一條 推進專利轉化專項計劃,推動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免費評估,鼓勵銀行、保險、擔保、評估等機構加強合作,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第二十二條 大力培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家隊伍,依托國內外一流大學,組織舉辦高端精準培訓班,培育一批會經營、善管理、敢創新的領軍企業家隊伍。
第二十三條 鼓勵大型企業將優質中小企業納入產業鏈、供應鏈體系,開放產業集群圖譜,開展“大手拉小手”活動;開展“攜手行動”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推進優質中小企業上云上平臺等專項行動,支持優質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
第二十四條 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通過搭建創新成果對接、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創新創業大賽、供需對接等平臺,匯聚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通過山西省中小企業一站式綜合服務平臺,為中小企業提供政策指引、項目申報、訴求反饋、清欠投訴等精準服務。通過普惠服務與精準服務相結合,著力提升服務的廣度、深度、精準度和響應速度,增強企業獲得感。
第二十五條 充分發揮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作用,統籌協調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加強部門協同、上下聯動,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2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發布前已被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省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和已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繼續有效。原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后自動失效,復核時按本細則所對應的認定標準執行。
附件:1.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
2.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3.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
4.部分指標和要求說明
附件1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
一、公告條件
評價得分達到60分以上(其中創新能力指標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長性指標及專業化指標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近三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省級科技獎勵。
(二)獲得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等榮譽(均為有效期內)。
(三)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四)近三年內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500萬元以上。
二、評價指標
包括創新能力、成長性、專業化三類六個指標,評價結果依分值計算,滿分為100分。
(一)創新能力指標(滿分40分)
1.與企業主導產品相關的有效知識產權數量(滿分20分)
A.Ⅰ類高價值知識產權1項以上(20分)
B.自主研發的Ⅰ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15分)
C.Ⅰ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10分)
D.Ⅱ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5分)
E.無(0分)
2.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滿分20分)
A.5%以上(20分)
B.3%-5%(15分)
C.2%-3%(10分)
D.1%-2%(5分)
E.1%以下(0分)
(二)成長性指標(滿分30分)
3.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滿分20分)
A.15%以上(20分)
B.10%-15%(15分)
C.5%-10%(10分)
D.0%-5%(5分)
E.0%以下(0分)
4.上年度資產負債率(滿分10分)
A.55%以下(10分)
B.55%-75%(5分)
C.75%以上(0分)
(三)專業化指標(滿分30分)
5.主導產品所屬領域情況(滿分10分)
A.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10分)
B.屬于其他領域(5分)
6.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滿分
20分)
A.70%以上(20分)
B.60%-70%(15分)
C.55%-60%(10分)
D.50%-55%(5分)
E.50%以下(0分)
附件2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一、認定條件
同時滿足以下四項條件即視為滿足認定條件:
(一)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不低于100萬元,且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1000萬元以下,但近2年內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
(四)評價得分達到60分以上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近三年獲得過省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三;或獲得國家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五。
2.近兩年研發費用總額均值在1000萬元以上。
3.近兩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
6000萬元以上。
4.近三年進入“創客中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全國500強企業組名單。
二、評價指標
包括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和創新能力四類十三個指標,評價結果依分值計算,滿分為100分。
(一)專業化指標(滿分25分)
1.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滿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滿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從事特定細分市場年限(滿分5分)
每滿2年得1分,最高不超過5分。
4.主導產品所屬領域情況(滿分5分)
A.在產業鏈供應鏈關鍵環節及關鍵領域“補短板”“鍛長板”“填空白”取得實際成效(5分)
B.屬于工業“六基”領域、中華老字號名錄或企業主導 產品服務關鍵產業鏈重點龍頭企業(3分)
C.不屬于以上情況(0分)
(二)精細化指標(滿分25分)
5.數字化水平(滿分5分)
A.三級以上(5分)
B.二級(3分)
C.一級(0分)
6.質量管理水平(每滿足一項加3分,最高不超過5分)
A.獲得省級以上質量獎榮譽
B.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獲得ISO9001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C.擁有自主品牌
D.參與制修訂標準
7.上年度凈利潤率(滿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資產負債率(滿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標(滿分15分)(由山西省自主設定)
9.屬于本省重點產業領域(滿分10分,滿足任一條件得10分)
A.屬于我省“十四五”14個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
B.屬于我省10大重點產業鏈或各市確定的重點產業鏈“鏈主”“鏈核”“鏈上”企業或為其配套的企業;
C.屬于國家、省、市認定的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的企業或屬于省級十大重點專業鎮相關企業;
D.落實國家鄉村振興戰略,屬于重點幫扶縣省級龍頭企業;
10.企業品牌情況(滿分3分,滿足任一條件得3分)
A.企業具有品牌培育理念,擁有自主品牌(含非物質文化遺產、地理標志商標等);
B.企業獲得有效期內的“中華老字號”等省、市級及以上地方特色稱號,擁有獨有、可持續的工藝、技術或配方研制生產的產品;企業擁有獨特、獨有的工藝、技術、配方的專有技術,或擁有具備地方特色屬性的產品;
11.創新生產經營情況(滿分2分,滿足任一條件得2分)
A.企業(含技術、裝備、產品)獲得國家級、省級綠色低碳試點示范;
B.近三年獲得“創客中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山西省三等獎以上獎勵的企業。
(四)創新能力指標(滿分35分)
12.與企業主導產品相關的有效知識產權數量(滿分10分)
A.Ⅰ類高價值知識產權1項以上(10分)
B.自主研發Ⅰ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8分)
C.Ⅰ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6分)
D.Ⅱ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2分)
E.無(0分)
13.上年度研發費用投入(滿分10分)
A.研發費用總額500萬元以上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發費用總額400-500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8%-10%(8分)
C.研發費用總額300-400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6%-8%(6分)
D.研發費用總額200-300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4%-6%(4分)
E.研發費用總100-200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3%-4%(2分)
F.不屬于以上情況(0分)
14.上年度研發人員占比(滿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5.建立研發機構級別(滿分10分)
A.國家級(10分)
B.省級(8分)
C.市級(4分)
D.市級以下(2分)
E.未建立研發機構(0分)
附件3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需同時滿足專、精、特、新、鏈、品六個方面指標。
一、專業化指標
堅持專業化發展道路,長期專注并深耕于產業鏈某一環節或某一產品。截至上年末,企業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到 3 年以上,主營業務收入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不低于5%。
二、精細化指標
重視并實施長期發展戰略,公司治理規范、信譽良好、社會責任感強,生產技術、工藝及產品質量性能國內領先, 注重數字化、綠色化發展,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供應鏈管理等環節,至少1項核心業務采用信息系統支撐。取得相關管理體系認證,或產品通過發達國家和地區產品認證(國際標準協會行業認證)。截至上年末,企業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三、特色化指標
技術和產品有自身獨特優勢,主導產品在全國細分市場占有率達到10%以上,且享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擁有直接面向市場并具有競爭優勢的自主品牌。
四、創新能力指標滿足一般性條件或創新直通條件。
(一)一般性條件。
需同時滿足以下三項:
1.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近2年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5000萬元—1億元的企業,近2年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企業,同時滿足近2 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8000萬元以上,且研發費用總額3000萬元以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比重50%以上。
2.自建或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建立研發機構,設立技術研究院、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工程中心、院士專家工 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擁有2項以上與主導產品相關的Ⅰ類知識產權,且實際應用并已產生經濟效益。
(二)創新直通條件。
滿足以下一項即可:
1.近三年獲得國家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進入“創客中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全國50 強企業組名單。
五、產業鏈配套指標
位于產業鏈關鍵環節,圍繞重點產業鏈實現關鍵基礎技術和產品的產業化應用,發揮“補短板”“鍛長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導產品所屬領域指標
主導產品原則上屬于以下重點領域:從事細分產品市場屬于制造業核心基礎零部件、元器件、關鍵軟件、先進基礎工藝、關鍵基礎材料和產業技術基礎;或符合制造強國戰略十大重點產業領域;或屬于網絡強國建設的信息基礎設施、關鍵核心技術、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領域等產品。
附件 4
部分指標和要求說明
(一)指標中如對期限無特殊說明,一般使用企業近1年的年度數據,具體定義為:指企業上一完整會計年度,以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期末數為準。對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業,按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稱擁有自主品牌是指主營業務產品或服務具有自 主知識產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產品或服務品牌已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正式注冊。
2.產品或服務已經實現收入。
(三)所稱“Ⅰ類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 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均不包含轉讓未滿 1 年的知識產權)。
(四)所稱“Ⅰ類高價值知識產權”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 他Ⅰ類知識產權,其中專利限G20成員、新加坡以及歐洲專利局經實質審查后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
2.維持年限超過10年的Ⅰ類知識產權。
3.實現較高質押融資金額的Ⅰ類知識產權。
4.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中國專利獎的Ⅰ類知識產權。
(五)所稱“Ⅱ類知識產權”包括與主導產品相關的軟件著作權(不含商標)、授權后維持超過2年的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均不包含轉讓未滿1年的知識產權)。
(六)所稱“企業數字化轉型水平”是指在優質中小企業 梯度培育平臺完成數字化水平免費自測,具體自測網址、相關標準等事宜,另行明確。
(七)所稱“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是指產品安全、生產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網絡安全等各級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等出具的判定意見。
(八)所稱“股權融資”是指公司股東稀釋部分公司股權 給投資人,以增資擴股(出讓股權不超過 30%)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從而取得公司融資的方式。
(九)所稱“合格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 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相關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創業投資基金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十)所稱“主導產品”是指企業核心技術在產品中發揮重要作用,且產品收入之和占企業同期營業收入比重超過50%。
(十一)所稱“主導產品在全國細分市場占有率達10%以上,且享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可通過企業自證或其他方式佐證。
(十二)所稱“省級科技獎勵”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獎的一、二、三等獎;“國家級科技獎勵”包括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以及國防科技獎。
(十三)如無特殊說明,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所稱的“超過”,不包括本數。在計算評價指標得分時,如指標值位于兩個評分區間邊界上,按高分計算得分。
(十四)本辦法部分指標計算公式
近2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企業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2。
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企業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企業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100%。其他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計算方 法以此類推。
(十五)所稱“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結果為準;所稱“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以信用中國查詢結果為準。
(十六)所稱“創客中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全國 500強、50強企業組名單是指該大賽2021年以來正式發布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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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從事業務:
①財務咨詢、稅務籌劃;
②各類審計業務(年度審計、各類財政資金專項審計、資產清查清產核資審計、內部審計、注銷清算審計、離任審計、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等);
③各類稅務鑒證業務(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研發費加計扣除鑒證、資產損失鑒證、土地增值稅匯算清繳鑒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設備投資的抵免鑒證等);
④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輔導、認定及認定后的火炬年報申報、稅收優惠享受等咨詢;
⑤科技項目申報/驗收咨詢;
⑥代理業務(代理公司注冊、驗資、增資、工商年檢、工商變更、工商注銷等; 代理記賬、代理納稅申報、一般納稅人辦理、稅務變更、稅務注銷等)及知識產權、軟著、商標代理咨詢業務等。
瑞立信財稅將一如既往的堅持走合作共贏的發展道路,具有獨特的經營模式、推廣模式和合作模式,真誠地希望與廣大企業客戶、個人和同行業企業聯手發展,共同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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