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優惠內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文件依據
1、《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2011.10.13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 2012.4.20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2018-4-19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2019-7-24
三、問題匯總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生產銷售軟件產品,能否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答:不能。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文件規定,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軟件產品,才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2、企業外購軟件產品后再銷售,能否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以,如果非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不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3、企業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后再銷售,能否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所以,單純的對進口軟件產品漢字化處理后再銷售,不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4、能夠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軟件產品有哪些?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本通知所稱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5、軟件產品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要符合什么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滿足下列條 件的軟件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1)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2)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文件規定:“不再提交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改為:“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后續管理,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檢測,一經發現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及時糾正并依法處理。”
6、享受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優惠的一般納稅人無法劃分銷售軟件產品所對應的進項稅額,怎樣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于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
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的設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軟件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打印器具設備、工具軟件、軟件平臺和測試設備。”
7、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稅務機關取消了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資格后,是否可以重新申請享受?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納稅人凡弄虛作假騙取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稅務機關除根據現行規定進行處罰外,自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資格,納稅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8、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的軟件企業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需要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五規定:“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9、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的動漫軟件,是否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動漫產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 98號)第一條規定“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上述動漫軟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件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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