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新政指引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適用范圍
【適用行業】
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以外,其他企業均可享受
【適用活動】
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二、除制造業外的企業研發費用按75%加計扣除
【適用主體】
除制造業以外的企業,且不屬于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
【優惠內容】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三、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適用主體】
制造業企業
【優惠內容】
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
四、多業經營企業是否屬于制造業企業的判定
【適用主體】
既有制造業收入,又有其他業務收入的企業
【判定標準】
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在50%以上的,為制造業企業。制造業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低于50%的,為其他企業。
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具體是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
五、10月份預繳申報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適用主體】
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以外的其他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1.從2021年1月1日起,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不需報送稅務機關),該表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2.企業也可以選擇10月份預繳時,對上半年研發費用不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統一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享受。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